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紧密围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多种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及基层乡镇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献身国防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出国深造。
第三条 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努力帮助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机构
第四条 坚持“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学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中的特殊情况事件。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领导为组长,以毕业生专职辅导员为主要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院系设立就业专责,负责各院系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就业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体检表等材料复印件,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进行自荐,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自荐材料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国家计划的本科毕业生、高职毕业生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复印无效。如有特殊单位必须使用其自制协议,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时需交回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
第八条 根据我校就业工作具体情况,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交院系毕业班辅导员,院系审核签章后返给毕业生,以备签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毕业生将盖章后就业协议书交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在填写就业承诺书后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登记备案。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就业指导中心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暂时略过单位填写及盖章环节,其他环节相同,予以办理。
(三)、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填写、院系盖章、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及时录入高校就业系统,掌握就业情况。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按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协议条款执行。
第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一)、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慎重,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填写错误等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
(二)、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应信守诚信,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保证不违反协议。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被迫解除就业协议的,应及时征得学校同意后,再按学校受理违约程序、时间办理。具体办法参照附件3执行。
第十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生拟报考研究生的,必须征得兰州军区驻西安邮电大学选培办公室的同意,方可报名。
第四章 派遣与改派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根据各省(市、区)接收政策派往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由主管就业部门负责安排其就业。
第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如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且手续齐全,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改派申请,学校将免费为其办理改派手续。具体办法参照附件4执行。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凡毕业生到西藏就业的(不包括未签协议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每生奖励2000元,到青海、新疆建设兵团就业的(不包括未签协议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每生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在服务期内免费为其保留户籍、档案关系,在服务期满后根据毕业生意愿进行派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